
本局地方自治法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桃消秘字第108002768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防災教育,提升宣導行銷成效,有效管理授權使用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以下簡稱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指本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所製作關於防災教育館之攝影、圖形、視聽影像、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等資料。 (二)授權:係指各機關團體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取得本局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所生產或製作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防災宣導或教育等之利用行為。 (六)授權金: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之對價。 三、各機關團體等欲取得本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之授權製作產品時,應提出合作提案書(附件一)送本局審查。 四、合作提案書須經本局評估同意合作,並辦理本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契約相關事宜,若為商業使用,本局應收取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始得簽訂契約(附件二)。但非商業使用者則不須收取授權金。 五、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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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