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局地方自治法規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桃消秘字第1050019499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塑造專業親切形象,精進所屬人員電話服務品質,提升為民服務聲譽,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考核對象為本局各科、室、中心及各大隊同仁。 三、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秘書室及各大隊業務承辦人組成考核小組,每月不定期透過警用電話或自動電話,向受考核單位洽詢或申請辦理業務,進行電話應答品質考核。 (二)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應於次月五日前將考核結果送秘書室彙整。 (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之成績,公布於本局內部入口網站內。 (四)秘書室及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每月考核十個單位或十人次,受考核單位如發現受考核人員缺失並受劣蹟處分時,該單位列為下月優先複測對象。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紀錄表(以下簡稱考核紀錄表)辦理。 五、成績計算如下: (一)依照考核紀錄表各項考核指標得分之總和為總計。 (二)同一通考核電話如有不同受考核者,各受考核人員成績分別計算。 六、本府及本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受考核人員劣蹟註記五次或書面警告;未達六十分或連續三個月未達八十分者,受考核人員申誡一次,主管劣蹟註記三次或口頭警告。 (二)成績達九十五分者,受考核人員優蹟註記三次。 (三)成績達一百分者,受考核人員嘉獎一次,主管優蹟註記五次。 七、於本府每月電話應答品質考核成績公布次日起,凡成績低於該月本府整體平均成績者,須擇定一日至秘書室實施總機實習訓練一小時,經再次受考核,成績仍低於本府整體平均成績者,於成績公告次日起,擇定一日至秘書室實施總機實習訓練二小時,以此類推。 八、本局辦理電話應答品質考核業務辛勞得力者,由秘書室每半年專案簽報敘奬嘉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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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