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局地方自治法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桃消秘字第1040044942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尊重性別平等並促進友善的職場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職場禮節,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依事務管理及宿管理手冊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局全體人員、替代役及於本局實習或協助執行任務住宿於本局之人員。 四、性別互動禮節如下: (一)於各種場合,皆不得藉機或蓄意碰觸對方身體。 (二)言語、動作上宜展現沉穩,不得有輕浮、曖昧或戲謔等不當情形發生。 (三)相處互動時,宜於公共場所進行,應避免於寢室等隱密空間獨處。 (四)性別之間保持正當友誼,行為舉止須恪守分際。 (五)如有意見衝突,應彼此協調或尋求調解,不得以任何具攻擊性之言行傷害彼此;亦不可於協調或調解過程中,破壞公共秩序。 五、廳舍生活規定如下: (一) 嚴禁於廳舍飲酒及非吸煙區吸煙。 (二)非因公務或經報准不得進入異性寢室。 (三)使用各式聲光設備不可妨害他人。 (四)行動電話於午休、夜寢時間應改為靜音或震動狀態,若有使用之必要,應至室外。 (五)備勤室不准留置外客。 (六)二十二時前本局人員一律穿著規定之服勤衣褲鞋;非本局人員進駐本局期間,二十二時前不得穿著短褲、拖鞋於一樓空間或會議場所活動。 (七)於廳舍公共空間活動,任何時間皆嚴禁打赤膊及僅著內褲走動。 六、違反前點規定者,單位主管應予以輔導、訓誡或懲處。 |

更新日期: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