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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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火災證明得逕向本局火調查科、當地消防分隊辦理或以網路、傳真方法辦理。 |
一、 |
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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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承租人另附租賃契約)影本乙份。
(三)工廠及商店等營業場所需檢附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乙份。
(四)申請人(屋主、承租人、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私章。 |
二、 |
汽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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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汽、機車行車執照(或原始車籍資料)影本乙份。
(三)若為公司車需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影本各乙份。
(四)申請人(車主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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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火災發生後,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
二、 |
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表(請攜帶相關文件如:保單、身分證、印章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 |
三、 |
等候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勘驗現場。 |
四、 |
申請火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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